合规隐患突出,内控报告连续两年被出具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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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上次被交易所处以纪律处分,并采取监管措施不到半年,ST曙光及相关责任人再收监管警示。
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对ST曙光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因ST曙光相关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决定对ST曙光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并要求ST曙光及公司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ST曙光及相关责任人此次被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主要缘于公司的相关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022年1月22日,ST曙光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车桥”)为公司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车桥”)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3800万元,期限三年。
此外,2021年6月10日、2022年6月18日、2023年5月27日,ST曙光先后公告称,对柳州东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柳州车桥向桂林银行柳州分行申请贷款提供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诸城车桥”)各年以其拥有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均为6000万元,期限三年。
而对于上述重庆车桥、诸城车桥为柳州车桥提供反担保事项,ST曙光均未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直至2023年5月3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于董事会召开次日披露相关决议公告。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需要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胡明明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规定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ST曙光全资子公司重庆车桥、诸城车桥为公司其他子公司的银行贷款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却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决议程序等相关违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ST曙光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宫大、时任董事长胡永恒、时任总裁叶子青、时任董事会秘书郭宋君予以监管警示。
合规问题突出
公开信息显示,ST曙光及相关责任人近年来频频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以纪律处分。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信息,2020年以来,ST曙光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就曾6次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工作函,3次被给予监管警示,2次被通报批评,1次被公开谴责;因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ST曙光还曾两次被辽宁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1次被辽宁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此外,2020年ST曙光还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内控审计意见,2021年和2022年连续两年的内控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
“多次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处以纪律处分,说明ST曙光近年在公司治理上还不够规范,合规问题较为突出。”有不愿具名的市场人士认为,有效的内控体系是确保企业运营合规、风险可控的重要保障,如果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将会给公司带来多重风险。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首席投资顾问邢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待这些问题,不应该只看表面,更应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ST曙光近年来多次受到监管处罚,本质上还是对股东价值、债权人权益重视程度不高。当然公司治理结构也存在严重问题,监管层缺乏监督功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证董监高严格履行义务、维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胡明明认为,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相关事宜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防范不规范运作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各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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